(一)供应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2、应配置合理的组织构架、人力资源配备、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及经培训合格的废水处理工和其它专业人员,并配置合理的工具、器材等; 3、具备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设备大修计划、安全保障制度、运行质量保障方案、运行成本控制方案; 4、具有保障运营项目正常、安全、高效运营的可靠机制,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总体要求 1、本次采购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由各投标单位自行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及安全事故等问题由各投标方自行承担。 2、成交供应商须在中标后积极配合采购人,进场完成运营的交接工作。 3、成交供应商在改造运营服务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赔偿。 4、成交供应商在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运营正常,污水处理排放及脱水后污泥处理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同时按要求做好废水处理站原始运行资料、监测报告等材料的记录和整理,按要求报新化县环保部门备案(每月成交供应商对总排口水质检测不少于 2 次,每季度委托环保部门、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测不少于 1 次)。在废水处理站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环保等问题,所带来安全、环保、法律、经济风险等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在运营期间,成交供应商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排班制度。负责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意外保险等,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因管理或施工不当等造成的安全问题,由成交供应商全权承担。 6、成交供应商要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渠道畅通,设立专门应急队伍,负责运营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确保及时到位。 7、在成交供应商运营期间,废水处理站必须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和业主监管、检查、考核等。 8、成交供应商必须负责协调或处理由于废水处理站运营所带来的与周边及下游单位(或居民) 的各种问题的协调工作。 9、废水处理站运营所需的药剂使用、易耗用品更换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运营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消耗件、消耗品必须及时更换,更换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可为降低运营成本而延迟或拒绝更换主要消耗件、易耗品与配件,如因以上原因导致了污水处理站处理效率与质量降低,采购人在责成成交供应商更换有关配件后 1 天内未完成的,则采购人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更换,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0、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生产事故,导致生产设备损坏及影响污水处理站正常处理而导致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费用,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11、成交供应商在运营期间须负责废水处理站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12、成交供应商须对废水处理站废水收集管网及时检查或更换,确保废水100%入站率,确保雨污分流。 13、运营期满,成交供应商未能继续获取运营资格时,成交供应商要积极配合与下一运营单位交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接,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 14、成交供应商必须做好所有设备、仪表和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设备运转正常,完好率超过 95%,使固定资产保值。运营期满后,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设备完好、备品备件完整, 并提交移交方案,并在运营满后 7 日内完成相关交接手续。 15、成交供应商必须做好环保工作及安全生产等工作。 16、废水站总排口水质未通过环保部门检测而被罚款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支付全部罚款并按要求整改。 17、成交供应商需每月对废水处理站内地下水池、管道全部清理、疏通及产生的垃圾清运。 18、特别条款:提前中止成交供应商运营权的条件(出现以下条件之一): (1)成交供应商将污水站转包给其他单位进行运营; (2)成交供应商丧失运营能力或无力继续正常履行运营合同; (3)废水站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运营方要求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 (4)考核不达标(因运营不达标或提供的运营资料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扣分占总扣分的 50% 以上者即可认为其主要责任可归于成交供应商)主要责任归于成交供应商的。 (三)方案编制要点 供应商编制的项目方案应遵循以下基本要点和要求。即使本要求未涉及或未规定的内容,但为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定或本项目功能所需,供应商亦应予以考虑和说明。 1、运营、维护方案 供应商应根据相关要求,编制本项目经营期内的运营和维护方案,明确公司负责设施运营、管理、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公司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2)运营达到有关处理标准、安全标准、环境标准的保障措施和制度; (3)设备检修、维护计划; (4)运营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提供制度。 2、移交方案 供应商应根据相关要求编制本项目的移交方案,明确经营期结束后,公司向采购人移交的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方式,移交验收程序等。 (四)水质排放执行标准 新化县联新煤矿与羊古岭煤矿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根据其主要污染物参考废水排放标准进行制定。煤矿废水处理后的排放水质应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煤炭工业废水排放限值表二标准: PH | 悬浮物(mg/L) | 化学需氧量(mg/L) | 总铁(mg/L) | 总锰(mg/L) | 色度(倍) | 6~9 | 50 | 50 | 6 | 4 | 50 |
(五)人员安排和工具配置 本项目定员不低于12人,其中项目负责人 1 名,工程师1名,废水处理站操作人员 6名,司机1人,维修工2人,检测员1人。需要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工具由供应商自行配备,但必须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