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WSXSD2022-09-01
二、项目名称: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重招)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楼
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办事处; 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又新路7号; 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袍渎路25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绍兴市平江路328号16号楼 |
2 | 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宁慈公路西河亭对面 |
3 | 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重招)(编号:ZWSXSD2022-09-01,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投诉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和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我单位对其行为指出后代理机构(采购人)采用极为敷行的态度对我单位进行回复,并没有深入调查,对其包庇的行为我单位提出投诉,并要求给代理机构(采购人)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法及相关调查材料。事实依据:在客观事实面前,代理机构(采购人)仅对我单位做出的以下质疑事项做出简要回复内容为:质疑不成立。①于2022年7月5日【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编号: ZWSXSD2022-06-01)开标结果显示,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总得分与前2名单位总得分相差过大,同时此次在【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重招)】(编号: ZWSXSD2022-09-01)项目在评分标准改动不大的情况下,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明知自身与其他单位差距明显还是参与竞标,避免了有效供应商少于3家,导致该项目流标,该行为明显存在相互串通投标嫌疑。②于2022年7月5日【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编号:ZWSXSD2022-06-01)开标过程报价确认环节中显示,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和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3家单位保证金缴纳方式都显示为汇票,实则该项目无需缴纳保证金。服务期限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和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犯了同样的错误,仅标注了3,甚至没有计量单位。根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去填写相应内容。同时此次在【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重招)】(编号:ZWSXSD2022-09-01)项目也同样是报价确认环节中,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又是同一个错误,在服务期限中也仅标注了3,没有计量单位。这样的行为明显存在相互串通投标嫌疑。③于2022年6月3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浙江卓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树鹅王社区内河生态治理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有且仅有该3家单位参与竞标,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和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竞标,该行为明显存在相互串通投标嫌疑。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压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诉事项2:投诉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扰乱市场秩序,胡乱报价。评标委员会是否在评标过程中让其出具澄清说明。我单位对其行为指出后代理机构(采购人)采用极为敷行的态度对我单位进行回复,并没有深入调查,对其包庇的行为我单位提出投诉,并要求给代理机构(采购人)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法及相关调查材料。事实依据:在客观事实面前,代理机构(采购人)仅对我单位做出的以下质疑事项做出简要回复内容为:质疑不成立。①在招标文件中点出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平均水质为五类,治理要求为水质达到三类,并且要求在水域治理完工验收通过后,运行维护服务三年。该项目限价150万元整,而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报价38万元整,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存在扰乱市场秩序嫌疑。②于2022年7月5日【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 (编号:ZWSXSD2022-06-01)报价确认环节,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38.5万元,两次报价相差100.5万元,代理机构回复: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交了完整的水系水生态环境现状、治理方案、设计方案、只要施工方案、水生态系统维护方案、项目组织机构等。评审过程中认为治理主要通过技术手段的方式来达到治理目标并且总价包干,如不能诚信履约,现在有较完善的社会诚信惩罚措施和手段来约束。我司质疑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两次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技术方案是否优化;如两次投标文件一致,说明技术方案无优化,是如何能节约上百万元?同时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两次技术分都相对较低,第一次平均分为15.36分,本次为14.0分;我司不认为这样的技术方案可以以低价达成项目需求,所以此次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低价竞标行为明显存在扰乱市场秩序嫌疑。③即便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做到技术优化,以低价竞标,评标委员会也应在评标过程中对其询标,让其做出书面保证或有其他担保行为,以防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約;保障其他符合条件供应商的权益;不应让其盲目报价。代理机构回答:评审过程中认为治理主要通过技术手段的方式来达到治理目标并且总价包干,如不能诚信履约,现在有较完善的社会诚信惩罚措施和手段来约束。说明在评标过程并未让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书面保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我司认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④在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见附件)中能明确看出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实力过低,无水生态治理相关的管理体系认证、无高新技术证书、甚至无相似业绩,我司对其能否满足招标要求持怀疑态度,该公司以低价竞标,更是需要做出书面保证或有其他担保行为,以防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保障其他符合条件供应商的权益。法律依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诉事项3:投诉评标委员会未能公正客观评标。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回复:本次评审委员会专家通过政采云系统随机抽取,与2022年07月05日的评审委员会专家没有任何关联,评审委员会专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事实上,我司根据本次项目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工程量变更等)已做进一步技术优化,可得到的分值却与项目重招前评标委员会给予的分值相差十多分,并且第一次招标我司商务技术评审主观分高于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但在此次评审中,主观分却远低于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这是我司所不能认同,第一次评标委员会给我司技术标定位为优秀,但本次技术标定位为一般偏下,而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值与重招前评标委员会给出的分值无太大差异,定位并无变化。两次评判标准相差甚远,所以我司质疑本次评标委员会的公正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69号文)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投诉事项4:投诉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办事处、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作为,答复敷衍;没有如实求证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和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招标人(代理机构)排斥投标人,区别对待投标人,存在包庇并与串通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嫌疑。事实依据:本项目先后两次中标并产生多次质疑,代理机构对待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回复过分仔细且超出其代理回复权限,将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标书内不应当公开或理应保密内容向其他投标人透露;代理机构对待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回复极为敷衍潦草,通篇采用质疑不成立缺乏审查。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关于对代理机构质疑回复的回答:我司质疑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和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质疑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性,本就是对评审结果的质疑,并不属于对评审程序及评审结果之外的其他事项提出质疑;也并未对评审小组的合法性提质疑;而且评判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处于评审小组的职责范围之内。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仅一句质疑不成立,我司不能认同。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①在客观事实面前不包庇不袒护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的不作为行为并彻查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和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查验该三家投标单位的响应文件是否出自同一终端设备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卫P地址)网上报名投标及计算机MAC地址(硬盘编号)等。②对明显低于投标报价的陪标招标人与代理机构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书面说明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低价竞标的保证,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调取当天监控录像视频作为佐证依据。③评判评标委员会的公正性,对两次评标分数的畸高畸低做出合理解释,并请财政部门调取当天监控录像视频,彻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是否有引导专家打分行为。④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对于不同质疑人的回复截然不同,受到了排斥与差别对待,得不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解释⑤希望财政局作出公正的回复,优化营商环境。
被投诉人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受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根据贵局于2022年9月7日下发的越财采[2022]1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我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在政采云平台发布采购公告,项目名称: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重招)、项目编号:(ZWSXSD2022-09-01),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为150万元。按采购文件规定于2022年10月10日14:00(北京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 zcygov . cn /在线开标,并邀请政采云平台自动抽取的评标审委员会专家陈祥、李叶军、范森东、王伟兴及任文虎(采购人代表)对在规定截止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进行了在线评议,依据评审委员会的评议最终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商务技术得分63.12分和报价得分10.36分,总分73.48分为排序第一,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商务技术得分53.54分和报价得分8.55分,总分62.1分为排序第二,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以商务技术得分14.0分和报价得分30分,总分44分为排序第三,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由于响应文件内未能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件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资格审查不符合。根据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推荐总得分排序第一的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开评标结束后我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在政采云平台发布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重招)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11月1日在政采云平台发布了合同公告,合同编号:11N00258259320226204;目前本项目已经在实施阶段。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2日向我公司寄送了质疑函(详见质疑函附件一),收到质疑函后我公司将质疑函的扫描件通过微信发送给五位评审委员会专家,并组织起草了质疑回复函对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四项意见进行了逐一回复,同时将组织起草的质疑回复函内容发送给五位评审委员会专家按要求进行复审,五位评审委员会专家回复对质疑回复函的内容一致同意(详见质疑回复函及评审委员会专家微信回复截图)。收到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同时,我公司将质疑函的扫描件通过微信发送给相关供应商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三家相关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回复。我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向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寄送了质疑回复函。(详见质疑回复函)我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收到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寄送的2022第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现答复认为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不合理;①投诉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三家单位认为有串标行为。相关依据或理由: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财采监[2012]18号)《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依法直接作出答复,不应组织复核:(一)对评审程序及评审结果之外的其他事项提出质疑的:(二)对评审小组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三)属于商务和技术问题以外的纯法律争议的;(四)对其他非评审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质疑的。且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实质性的事实依据,不存在敷衍回复。②投诉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低价竞标,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相关依据或理由: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要求治理:投标人以现场实际为依据,以实现采购人要求的目标为标准,在招标文件框架内,主要采用水环境泥水同步治理原位修复手段提出治理方案,提出具体技术工艺措施和治理目标(不得低于采购人要求实现的目标),并提出报价,投标人报价包含了实现目标所需要的所有费用,中标后,采购人按投标价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价款实行总价包干。治理目标通过治理连续三年水质指标达到III类水质要求。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交了完整的水系水生态环境现状、治理方案、设计方案、主要施工方案、水生态系统维护方案、项目组织机构等。评审过程中认为治理主要通过技术手段的方式方法来达到治理目标并且总价包干,如不能诚信履约,现在有较完善的社会诚信惩罚措施和手段来约束。③投诉评标委员会的公正性,对两次评标分数单位畸高畸低做出合理解释。相关依据或理由:本次评审委员会专家通过政采云系统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专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4.评审-4.2评审委员会不负责解释投标人的得分高低和失分情况。④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对于不同质疑人的回复截然不同。相关依据或理由:回复根据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投标文件现有能参照的资料进行回复,质疑回复的内容也没有涉及商业秘密。⑤对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明显低于投标报价的陪标招标人与代理机构不作为行为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违纪现象。认为不可取,浙江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均未提供实质性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意想进行诬蔑投诉,对其的不良行为应计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
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办事处未对投诉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相关供应商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述称:根据贵局2022第9号通知书,我司在越城区孙端街道黄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项目编号:ZWSXSD2022-09-01)的投标过程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办事处规定要求,结合治理水域实际情况和本公司治理技术水准出具投标文书,并依法依规中标,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供应商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述称:2022年11月5日收到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要求对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重招)的政府采购过程作出我公司的投标情况说明如下。1、我公司在2022年6月15日在政采云上看到该采购项目公告,我公司报名并按规定要求报价138.5万元政采云投标。2、因第一次采购不成功,我公司2022年9月19日在政采云上看到该项目重招文件公告,我公司本着企业推介,项目推进理念,重新报价38万元网上投标。我公司在该项目采购上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相关供应商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述称:我单位于2022年11月7日收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重招)(编号:ZWSXSD2022-09-01)的投诉材料。我单位在2020年取得环保工程资质以后一直有参与环保工程的投标活动,因环保工程相对较少,所以在出现环保工程类的工程时,我单位都会尽力参加,为后续相应的工程投标积累经验。经我单位自查,我单位并未与其他投标单位有任何关联,我单位的标书也因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做废标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WSXSD2022-09-01),2022年9月1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 14:00 ,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10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110万元。2022年10月12日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向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2年10月15日,被投诉人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已签订合同并开始实施。
二、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由于响应文件内未能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件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资格审查不符合。
三、本项目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133.18万元,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价为110万元,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38万元。
四、2022年7月5日开标的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 (编号: ZWSXSD2022-06-01),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38.5万元。
五、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 63.12 分,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 53.54 分,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 14.0 分。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业绩、检测能力、相关体系认证证书及第三方检测水质检测报告等评审因素得分均为0分。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经调查未发现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绍兴江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和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上述情形,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预算金额150万元,浙江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133.18万元,浙江秋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价为110万元,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为38万元;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业绩、检测能力、相关体系认证证书及第三方检测水质检测报告等评审因素得分均为0分,且评审现场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38万报价不合理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标处理。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未要求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就确认宁波亮睿华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有效,程序违规,影响本项目的公正评审,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越城区孙端街道皇甫直江(张家沥村段)水域生态治理项目两次开标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同,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且招标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限制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12月0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采监科
3、联系电话:0575-8522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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