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78-2641803
通讯地址: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3001室
邮 编:015300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乌拉特中旗恒硕农牧专业合作社日处理150吨玉米烘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中环审发[2022]30号 | 2022年12月21日 |
2 | 关于内蒙古亿丰惠农农牧业有限公司玉米烘干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中环审发[2022]31号 | 2022年12月21日 |
3 | 关于金泉南煤炭铁路专用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中环审发[2022]32号 | 2022年12月21日 |
4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中环审发[2022]33号 | 2022年12月21日 |
5 | 关于内蒙古新德创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乌加河镇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中环审发[2022]34号 | 2022年12月21日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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